本报讯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组组长王连洲昨日表示,在新的投资基金法当中,应扩大基金公司设立主体。
他说,现在成立的基金公司都由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起,在新的投资基金法当中,基金公司成立的主体应当有所扩大,扩大到其它机构,可能是银行、保险、自然人、大企业等,不应当有限制。
他指出,由于基金立法方面的滞后和欠缺,投资基金的功能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在基金立法方面,还面临着不少任务。
他认为,从法律制度看,当前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还有不少障碍。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后来开了个小口,允许15%的资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今后,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需通过修改法律来拓宽。
他还说,新的投资应该基金法规定,基金由于违规违法失误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赔后罚。此外,基金公司将从增加风险保证金、加强内控机制两方面着手,大规模违规有望降低。(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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