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2001年10月31日消息 今后,资产管理公司可直接或重组后向外商出售、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债权;可以拥有的股权等作价与外方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作出上述规定。
根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但应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重组与处置的范围;按规定须一方控股的,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外资参与重组与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企业股权、债权,资产管理公司有支配处置权的企业实物资产。
在资产重组与处置方式上,《规定》明确,对拥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可直接向外商出售、转让,也可在重组后出售或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外商出让其拥有的实物资产;可以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在原企业基础上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规定》指出,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资产时,应与企业其他投资者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资产管理公司可自主确定重组与处置的资产交易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若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范围,资产管理公司在批准重组与处置方案前,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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