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华强)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就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修订首次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凡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2001年11月9日之前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这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主要参考了近两年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报表附注指引将单独作为一项编报规则。在格式上则进行了统一与规范,分为“章”、“节”、“条”形式。
总则部分删除了关于延期刊登年报的陈述,明确了对年报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增加了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基本要求。同时,在年报备置地点上,准则规定实现了与《证券法》有关规定相一致。
年报正文部分也进行了较大修改。增加了董事会重要内容的提示,要求董事会明确声明,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情形,任何当事人均可依法采取法律行动。
在“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中,要求前十大股东披露所持股份的类别,对持股10%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进一步具体了披露内容。另外,新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节,在“董事会报告”中进一步具体了“新年度业务发展规划”所包括的内容,并增加了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披露内容。同时,还增加了“独立董事意见”。
在“重要事项”中,准则规定增加了“承诺事项”和“委托投资管理事项”两部分内容,并就“三分开”披露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要详细披露当年度审计费用金额、咨询费金额。
在年度报告摘要部分,准则规定主要是根据正文部分进行了相应了修改与补充。另外,大幅缩减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篇幅。
修订稿还列出了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关于股东情况的详细披露,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如何披露,关于公司治理与当年支付给会计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的披露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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