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办主任张慎峰本报记者 司 涛 李 梓
证券监管部门应如何做好上市公司募资监管工作?日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办主任张慎峰。
张慎峰说,上市公司募资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问题和对证券市场的信
心,进而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对上市公司募资使用的监管应当成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基本要求,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成为证监会系统特别是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实地监管的重要任务。证券监管部门为此已经做了大量工作。
他认为,对此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募资管理的专户存储制度。建立募资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上市公司募资到位后,将募资打入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对募资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资金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同时,要建立保证信托人制度,专户由上市公司与相关银行共同管理,募资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上市公司对专用账户资金的进出往来应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进行分开披露;中介机构在审计和年报说明时作专门项目说明。
二是严格细化募资活动的行为标准。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募资计划的管理,要求公司制定募资计划时全面考虑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未来收益状况,所筹集资金应该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完毕,筹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筹资后的一定期限内,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筹资前净资产收益率的一定比例等等。
三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约束上市公司随意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建议对募资的投向变化制定量化标准,如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改变,募集资金改变投向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等。
四是加强对关联交易及收购的监管。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督还需加强。对于关联交易中违规违法的行为,建议落实到具体的当事人。对关联交易的标的物的后续运营情况要单独公布,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方的资产和股权活动中的不公平现象,可以规定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关联方的资产和股权,如果为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而收购的应申请中国证监会豁免。
五是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年初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有关指引,准备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作为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必备申报材料。同时,募资的投向发生改变要及时披露,并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和年报中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建议增加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的信息披露,如实际使用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差异达到一定比例,则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六是建立对责任人的处罚机制。对于上市公司募资滥用中的有关责任人应建立处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应明确公司管理层在募资使用中的责任。对中介机构应建立追究制度,一旦募资项目失败,有关中介机构应受到惩罚,包括取消从业资格以及全额或部分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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