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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咨询业人士称股评风格将发生变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0月16日 08:0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记者 甘玲)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业内人士认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引入民事诉讼机制,股评机构和股评人士的风险由此增大,而股评风格也会发生重大变化。

  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士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流程,本着对社会、对市场、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以诚信赢得市场的认同。

  不少股评人士表示,新规定主要突出了规避内幕交易、推行执业回避、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约束。而引入民事诉讼,将使股评人士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中的风险大大增加,为此,咨询风格会有所变化。

  百灵信的张志立表示,以后会减少对个股的推荐,转向对投资者理性投资理念的疏导。他认为,要用投资理念去赢得市场的认可,而证券投资咨询业也会最终赢得市场。

  国泰君安证券徐凌峰认为,以后在进行咨询活动时会更多关注荐股的推导过程,包括信息来源的真实、可靠、完整性和出处。由于技术分析的结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了避免投诉,技术分析会退到次要地位,基本分析在咨询活动中会占上风。

  至于新规定对咨询机构的影响,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为了规避风险,有关荐股建议的针对性会降低,投资者对咨询服务的需求量会有所下降,但影响不大。纯粹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受到的影响比券商要大些,因为前者主要争取中小客户,而券商的咨询对象主要是内部固定的机构客户。周明海询的刘建军指出,根据执业回避原则,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下属咨询机构和人员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发布其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这样,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有机会把这部分业务争取过来。

  平安证券高利认为,对照以往的法规,新规定加强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责任,但对一些做法是否违规的界定尚有难度。他认为,法规仅仅还是软约束,市场要真正建立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把那些利用咨询从事内幕交易、发布虚假信息的咨询机构和人士“踢”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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