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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场外股份拍卖叫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0月13日 16:26 经济日报

  作者:陈郁 前一段时间,场外上市公司股份拍卖活动一度火爆,法人股身价空前高涨,而人流如织、群情激昂的拍卖行,则大有成为场外股票交易市场之势。面对这种局面,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

  一度红红火火、一派繁荣景象的场外上市公司股份拍卖活动终于遭遇寒流————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重申《公司法》
第144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并强调,只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也就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才是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唯一合法场所;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何转让———当然包括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均必须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下有序进行。

  非法拍卖隐含风险

  我们注意到,自199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就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各类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场所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取得了很大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许多地方擅自采用拍卖会的方式进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场外股份拍卖活动急剧升温。上海、深圳、重庆……各拍卖场所无一不是红红火火、群情激昂。据统计,2000年以来,仅上海地区上市企业法人股过户转让就达3817笔,涉及上市公司200多家,成交金额34.3亿元。其中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比例高达60%。法人股拍卖由过去范围的司法委托拍卖逐渐增加了社会委托拍卖。而法人股拍卖的成交价也日渐高涨,目前已从去年市价的20%—40%上升到了30%—50%。这些场外股份拍卖活动,由于参加人数众多、交易金额巨大,实质上已经形成了规模化的场外股票交易市场,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试图以计算机系统进行集合竞价拍卖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情况。幸被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发现,予以制止。

  场外股份拍卖活动规避了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加之由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尚不详尽,在拍卖过程中又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引发出许多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禁止,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危害性极大,因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协议转让规矩多多

  据了解,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场外拍卖上市公司股份活动的势头目前已经得到抑制。但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协议转让需求的客观存在不容忽视。为了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重申了《公司法》、《证券法》确立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管理下,在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参与下有序进行;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则需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原有的有关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则进行完善充实,特别是对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的协议转让制定出具体规则,其中还包括如何办理因法院裁决执行和国有股减持决定所进行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有关事宜,待报证监会批准后即可执行。

  同时,证监会还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积极配合财政部对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做好以公开征集方式定价和确定国有股权受让人的组织工作;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对于法院裁决要求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尽先组织安排;对未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进行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尚处于限制转让期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一律不得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对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的协议转让,一律不予受理。

  此前,9月30日,针对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如何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司法解释,对国有股权受让人的资格作出限定,确立了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抽签制”,更加强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规范意义重大场外拍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这是与国家关于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的决定精神相抵触的。在我国,无论是证券交易行为,还是证券发行行为,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下,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下和证券公司的参与下有序进行。尤其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由于其所涉及的股权比例通常都比较大,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可能随之发生转移,鉴于上市公司需要有长期稳定的大股东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因而对其管理更要严上加严,只有这样,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业绩才能得到保证,证券市场的基石才能稳固,证券市场才能稳定、健康地发展。

  据最新消息,随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的发出,即日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停止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位居法人股拍卖重心的上海,法人股拍卖则已告停止。中国证监会曾表示,要在制止场外股份拍卖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规范管理。相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会很快回到依法进行的轨道上来。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144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31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32条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背景资料

  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法人股按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绝大多数社会公众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按法人股认购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均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习惯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已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证券业约定俗成,称其为流通股;另一类是尚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证券业约定俗成,称其为非流通股,主要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下,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协议转让的概念比较宽,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对一”转让外,还包括其它应当通过办理协议转让手续来完成的股份转让,例如,依行政划拨发生的股份转让,依自愿赠与发生的股份转让,依法定继承发生的股份转让,依法院裁决发生的股份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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