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冀文海北京报道 对于中国股市上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要求政府法律机构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看来是没指望了。
司法部日前在北京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有记者就股市上广大“股民”与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发生民事纠纷时,能否获得政府法律援助等问题提问时,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作了否定回答。
张福森说,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1994年由中国司法部提出并逐步建立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因此,我国公民要想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二是本人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从股市上的中小投资者一些民事纠纷来看,尽管一些投资者作为公民,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帮助,符合第一个条件,但是要获得法律援助必须要同时具备第二个条件,即经济上确有困难。而我国股市上的中小投资者既然有钱买卖股票,一般来说都不属于经济困难者。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宫晓冰进一步解释说,我国法律部门对实施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要求在各地不太一样,一般以当地实施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北京市公民要获得法律援助的最低月经济收入大致在300元左右。因此,一般的股市上的投资者都不会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要求。
宫晓冰说,我国所以实行有条件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目前我国经济状况所限,各级政府还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每一个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的需要,只能采取优先向老、弱、病、残、妇女、儿童和特殊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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