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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首个股权保全和执行的司法解释1日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9月30日 08:2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29日讯记者吴兢报道: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就股权保全和执行方面作出的首个司法解释。

  据介绍,目前,涉及股权的案件正逐渐增加,而司法实践中对股权的保全和执行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区分上市公司和股东身份,裁定冻结上市公司相关股权后,未
有效送达股份持有人或所有权人,却将裁定送达给上市公司;不能平等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评估机构的选定、拍卖底价的确定上,未给债务人表达意志的机会;拍卖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竞买人不多,使得拍卖目标难以实现或被歪曲等。同时,股权不同于实物资产,其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也很复杂。因此,股权冻结、评估和拍卖的活动,急需依法予以规范。而该司法解释,主要是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权的冻结、评估和拍卖进行规范。

  对于股权冻结的期限,该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超过一年,不同于冻结银行存款的半年期限;而每次续冻则不超过6个月。

  对于股权评估和拍卖,该司法解释确立了“抽签制”:执行股权必须经过拍卖;拍卖之前,人民法院须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抽签决定。

  该司法解释更加强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上述的“抽签制”规定外,还对与股权处理结果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具有国有股权管理者身份的财政部门等的权益给予了充分注意。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解除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裁定,除了送达案件当事人以外,还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时还要求国有股持有人报其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该司法解释还确立了不得已方可处理股权的原则,规定国有股、社会法人股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如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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