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昨天向记者透露,一个名为《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前颁布实施。
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国有及法人股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法院作出冻结、解除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裁定时,除送达案件当事人以外,还
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时还要求国有股权持有人报其主管部门备案;执行股权必须经过拍卖;拍卖之前法院须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和拍卖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股权拍卖保留价按照评估值确定,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根据该司法解释,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该司法解释还对国有股权受让人的资格作了原则限定,并且具体规定了拍卖成交后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是第一个就股权的保全及执行方面作出的特别的司法解释,将成为各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依据。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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