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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私人不能发起设立 私募基金已有共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9月24日 07:1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记者夏雄伟)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朱少平日前指出,尽管投资基金法还没有颁布,但对私募基金已形成了私人不能发起设立等9点共识。

  朱少平说,中国现阶段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而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对私募基金已形成如下共识:1、私募基金必须由机构发起设立,私人要搞基金必须先设立公司;2
、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范围,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3、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时不能做广告,但允许在公司门口做招牌,在公司自己的网站上作介绍;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5、在确定基金与投资者关系上要有合同或公司章程,监管部门要对合同或章程进行严格审查;6、私募基金有二个环节需要审批,一是基金公司的设立,二是基金的设立;7、私募基金投资于基金名称(有证券基金、产业基金、风险基金三大类)指定对象的资金不得低于其资本金的80%;8、私募基金要定期向其投资者披露信息;9、私募基金要保证其投资者的利益。

  朱少平在解释私募基金时称,私募基金的“私”字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的,它与公募基金的最大区别是募集方式的不同,有人也将私募基金叫做特定基金,也就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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