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严义明,昨日向本报记者通报了该案的最新进展: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此案的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依法裁定冻结银广夏等被告一定数额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据了解,在法院正式受理股民状告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当日,原告股民就向法院提出财
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银广夏等被告的一定数额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对此,原告代理人严义明律师表示,正是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才做出这样的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予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据悉,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所有权作为担保。
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被法院受理的消息经本报独家披露后,又有近百位股民致电本报“投资者维权寻呼热线”,要求状告银广夏。“为您服务”主持人周晓已经将这些读者的来电、来信及时转至严义明律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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