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记者 薛莉) 为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
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
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试点意见规定,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试点意见规定,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帐户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支付给发行人。文件中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主承销商进行实地检查。该文件还就超额行使配售选择权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有关问题的回答
1、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超额配售选择权指在新股发行时,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在该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0日内,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本次计划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股份的权利(一般不超过15%),超额发售的股份视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由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做法源于1963年美国一家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的股票发行,因此超额配售选择权又俗称“绿鞋”。
2、超额配售选择权如何运作?
答: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运作包括发行人对主承销商的授权、主承销商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最终行使结果包括完全行使、部分行使,或者完全不行使三种情况。如果股票需求良好,主承销商可以要求发行人增发最多相当于超额配售数量的股票给投资者,这种情况称为完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也可以要求发行人增发部分股票,这种情况称为部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果发行人实际发行的股数为预定发行数量,这种情况称为完全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3、国际资本市场运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国际市场公开发行中的运用是自然形成的市场惯例,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状况适当调节发行规模,减小新股上市波动而建立的一种技术安排。具体来说,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运用,可以使一级市场发行时的股票供给更加贴近市场需求,提高一级市场发行和销售过程的有序性;同时,还可以增加市场流通性,从而使价格发现过程更加平稳。
由于存在上述作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国际资本市场股票发行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运用。
4、为什么在国内市场引入超额配售选择权?
答: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在推进市场化发行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推出和实施,是市场化发行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
从国内市场环境近年的变化看,随着市场化发行进程的加快,新股发行中面临的市场需求不确定性越来越大。作为一种技术性的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对于增加市场流通性,减小新股上市后的股价波动会有一定作用。
另一方面讲,市场化发行使主承销商直接面对市场,承担更大的发行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需要通过必要调节手段,适应市场的迅速变化。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运用,可以增强主承销商抵御发行风险的能力。
可以说,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是引进国际惯例,对顺应国内市场变化的发行方式的有效完善和补充,是朝深化市场化发行方向迈出的一步。
5、如何保证超额配售选择权运用的公平与透明?
答:为保证超额配售选择权运用的公平和透明,首先,超额配售选择权执行应通过单独帐户操作,主承销商应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向证监会报告;第二,超额部分的配售原则与预定发行部分的配售原则一致;第三,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超额配售以及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毕后及时向市场公告。(以上内容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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