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体现在方方面面,除法律法规不健全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不严,以罚代刑。如果放任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将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随着证券犯罪侦察局的成立,人们有理由相信,监管者对证券犯罪的制裁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即……
北京证券 闫彬
近期,中国证监会进行了部分人事调整,其中,引人注目的是成立了打击证券犯罪的稽查二局,即证券犯罪侦察局。另据报道,公安部将有一名副部长调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分管新组建的稽查二局。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对于证券犯罪的制裁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即从立法过渡到司法程序。
中国证券市场自产生之日起至今仅仅十多年。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其不成熟性体现在方方面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证券市场违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如果任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法》颁布实施以后,证券市场监管力度逐步加强,如中国证监会完成了对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改革,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聘请在香港以擅长监管著称的史美伦女士担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中国证监会稽查机构共接待、处理有关信访投诉2.5万人次,立案调查证券违规案件285件,其中结案162件,对83件案件、92家机构和251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证券司法方面,1999年至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证券系统的贪污贿赂案件169件。
刑上股市证券监管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统计结果表明,自1994年至2000年7年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公告次数分别为6次、1次、11次、10次、57次、59次和82次,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尤其在1997年后增长的速度非常快。从证券犯罪主体的构成上看,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所占犯罪比重分别为17.6%、7.5%、61.3%和13.6%。可见,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如此,又有研究结果表明,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因此,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的重中之重。
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管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从证券犯罪实施的载体看,资金和信息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等。据统计,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这表明在证券市场上资金和信息同样重要,对市场进行监管时两者都不能忽视。
总的看来,对证券犯罪的监管与查处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实施。首先,要有法可依,应建立健全制度,这是预防违规及犯罪的根本性手段。其次,要执法必严。既然已建立了制度,当出现违法犯罪现象时,一定要彻底查处,严惩不怠,做到有法必依。如果法律只是停留在文字上,而不体现在执行上,无疑将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责任编辑 张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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