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张家界今日就证监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违规事实进行公开披露。经查,该公司在1996年至1998年年报中披露了虚假财务信息,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构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
根据公告,张家界违规事实如下:第一,1995—1996年,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
深圳金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364亩土地转让合同,金额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约定的以上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第二,1997年,公司与张家界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以上转让金确定为当年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第三,1998年8月,公司以2160万元从香港一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有关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公司将这笔款全部计入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63万元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公告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公告同时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个人作出处罚:一是对公司处以警告,并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如实披露以前年度利润,相应调整当前公司净资产;二是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碧文及戴和旗、张逸龙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对在1996—1998年年报上签字的其他20名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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