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菡)有关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的标准趋于统一化,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前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35号),解决了在2001年5月25日之前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设立申请的21家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其纳入了统一的申请设立标准之内。该《通知》是对原有基金申请设立法规的有力补充。
据了解,2001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自律承诺书、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先期准备工作情况等。10号文还规定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应少于12个月,而在10号文发布前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已正式提交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的湘财政券、银河证券、重庆新华信托投资公司等20家发起人除外。
为进一步落实10号文,此次《通知》规定,在10号文发布之前已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的主发起人,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其资格有限制者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选择其他发起人等继续申请筹备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准备工作,同时,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其他发起人应按照10号文和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01]33号文件的要求,到其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还应对落实10号文和33号文等文件要求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将在核查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发起人法定条件、自律承诺的履行、主发起人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的效果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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