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周菡)为积极探讨、推进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中国证监会今天就《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对比1997年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更加丰富,法规更加细化,而且新添的许多内容都体现出了市场化的特色。
首先,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证监会将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工作中试行专家评议会制度,专家评议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会外的有关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以保证设立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其次,征求意见稿将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公司内部风险防范及自我约束提到了设立申请被核准之前。意见稿要求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申报材料中,提供有关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准备的内容,还应在“筹备组人员情况”一栏中说明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最近三年内遵规守法情况,还应提交至少2名筹备组成员过去3年内所从事股票投资管理的相关资料。中国证监会在正式受理筹建申请后,组织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审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三,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中的监督作用。该意见稿在“开业申请的审核与批准”一栏中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拟在辖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及办公场所等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增添了有关开放式基金的内容,在该意见稿附件中,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过户、认购与申购赎回、销售与市场推广管理、客户服务以及投资管理设计方案等内容作为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设计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附件中,还特别谈到了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开业申报材料中,必须出具拟任独立董事的承诺书。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延长了中国证监会受理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周期。
业内人士认为,此征求意见稿对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形成了有力的补充。中国证监会同时宣布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1号)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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