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兴祥
在百余家上市公司争先恐后地提出增发方案的同时,不少在去年以来进行了再融资的公司则纷纷预警或预亏,融资后快速“变脸”已引起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对此,业内人士纷纷认为,在国内证券市场还不很成熟的背景下,缺乏明确约束条件使许多上市公司往往会钻政策的空子,给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制定并出台更具体的再融资规
定,以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借增发滥用宝贵的资金资源。
那么,应该从哪几个方面提高增发门槛呢?众多投资银行专业人士指出,至少应该从四个方面对拟增发公司加以限制。
第一道门槛是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主承销商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股本融资会导致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然而,有2家在去年刚发行新股的公司今年已提出了增发预案,其资产负债率却低于30%。显然,如此低的资产负债率在财务结构上缺乏合理性,至少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其实,不少拟增发公司资产负债率都偏低。
据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以行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作为标准比较合适,即只有资产负债率高于同类公司加权平均水平的公司才能进行增发。这样,上市公司就将不得不综合运用股本融资与负债融资,从而使资产负债率处于行业内较合理水平。
第二道门槛是针对变更募资投向的。有关数据表明,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重筹资、轻使用的情况依然存在,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愈演愈烈。并且,目前对此还缺乏强制性的约束条件。因此,对变更募资投向较多的公司在再融资方面设定具体门槛是必要的。
有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变更募资投向的金额超过了前次募资额的50%的公司,其下一次再融资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如应当在项目投产后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才能再融资。因为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才能充分显示出新投产项目的实际盈利能力,从而对前次融资作出合理的判断。并且,如果改变投向后投资未能产生预计的盈利能力,那么,其下一次融资就应该受到更长的时间限制,甚至融资额也应当有所限制。
第三道门槛是上市公司应当对拟投资项目有更详尽的说明。为尽量避免增发项目完全成为再融资的借口,有关人士建议公司要在多方面对拟投资项目加以说明,主要是选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包括项目提出及论证过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过程、根据投资计划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尤其是董事会要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分项说明。
最后一道门槛是再融资金额。拟增发公司的一个特点是“狮子大开口”,融资额均大大超过了IPO时的融资额,多数公司拟融资额也超过了净资产额,有的甚至超过了总资产额,这引起了市场的普遍不安。从已增发了新股的上市公司来看,短期内大规模扩张净资产额未必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融资额加以限制。一是增发新股所募集的资金量不应该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额。这样,增发的融资额不会扩张太快,从而也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另外,增发后的资产负债率不得低于增发前的一定比例。从国外来看,增发后的资产负债率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发行前的30%左右。这意味着,如果发行前的资产负债率是60%,那么发行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能低于42%。显然,这既有效限制了融资规模,也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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