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透露,拟取消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国籍限制以吸引更多海外优秀人才,《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监管规则》也将制定
本报北京电(记者肖冰)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日前就证券机构监管法规框架征求业内意见。
据了解,在机构监管法规方面,中国证监会已出台了涉及市场准入、持续监管到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近40件,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现有规章制度多是在市场发展的要求下被动产生的,所以难免存在立法零散、体例不清、规章之间协调不足的缺陷,仍然难以满足券商业务创新和整体发展的需要。为此,在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制定了机构监管法规框架。
该负责人说,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证券公司监管办法》中,该办法涵盖了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对其业务监管等各个方面的总要求,同时包括罚则。通过加大券商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其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在该办法下分机构类、业务类、内控类,及从业人员类作为对其原则性规定的补充和细化。
机构类法规主要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和审批制度。
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淡化在机构监管工作中的行政审批色彩减少审批环节,这些都要反映在市场准入的审批制度和规范中。机构类法规包括:《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监管规则》。
业务类法规指《证券公司业务监管规则》,主要针对证券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在该规则中要建立证券公司业务的优胜劣汰机制。
内控类法规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此外还包括《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侧重强调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同时,将制定《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对统计报表等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管。
从业人员类法规包括《证券从业人员监管规则》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准则》,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另外,拟取消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国籍限制,吸引更多海外优秀人才到我国证券行业中来。
关于涉外法规,该负责人说,将制定《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监管办法》和《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监管规则》,使这类公司的设立、准入、运作、监管有法可依。该负责人指出,针对目前投资咨询行业整体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在对现有有关规章进行清理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投资顾问监管办法》。在办法中既要对这类机构的资格授予、业务经营严加规范,同时也拟赋予其新的业务拓展空间,增强市场竞争力。该负责人还指出,中国证监会还将制定《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监管规则》等规章,以加强中介服务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作用。
此次制定的机构监管法规框架,在法律层次上分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两类。须向国务院报批的涉外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其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以避免法规报批和调整周期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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