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记者 王璐) 针对一些上市公司的“弃配选增”现象,业内人士建议,如果可能的话,现阶段应取消这两种融资方式“门槛”上的差异。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再融资新办法出台以后,增发与配股两者在“门槛”上的差异,直接诱使一些上市公司纷纷“弃配选增”。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在于,两种融资方式对净资产收益率这个指标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据新办法,“申请配股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增发虽原则上与配股标准相同,但低于6%的公司可附带约束条件申请增发。即“公司及主承销商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这表明,增发新股的“门槛”相对配股显然较低。因为“经营能力”、“发展前景”这些条件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的尺度作为约束,在把握上可以相当灵活。
从目前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实际情况看,一些净资产收益率较低的微利企业也纷纷选择增发。如某公司拟在今年增发10000万股A股,但公司前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仅为2.4%、2.93%、4.24%;另有一家以生产玻璃为主业的公司,打算增发8000万股A股,但其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仅2.28%、6.03%0、9.61%。虽然两家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但按照新办法的规定,这些公司仍有资格继续从证券市场“圈钱”。可见增发已成为次等企业再融资的主要手段。但事实是,如果一家公司增发前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其“良好前景”也只是增发后达到同一水平而已。
对此现象,业内人士普遍建议取消增发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时可附带的约束条件,让这个已经量化的指标成为硬性指标。因为不少上市公司融资前往往说得前景多么美好,可相当部分还是难免出现业绩下滑甚至“变脸”亏损的局面。一家在2000年12月刚刚完成增发的公司,今年上半年就出现了业绩大幅度下滑的状况,发出业绩警告,如此糟糕的表现又怎能让广大投资者放心?此外,如果对于增发没有一个硬性指标,难免券商在把关时有失公正。同时按照“三公”原则,对配股、增发企业应一视同仁,而不能厚此薄彼。
也有市场人士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十分看重“圈钱”最大化的情况下,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外,但不是政策的错。增发新股注意考核上市公司再融资后的成长性,该融资方式的推广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再融资新政策体现的是市场化的发行机制,实行券商推荐制度,如果把关严格的话,应该不会出现恶性“圈钱”。但是,市场化得有一个过程。目前,大部分上市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健全,圈完钱就“变脸”的现象屡禁不绝。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对增发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考核仍然应有一个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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