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称购房者提前还贷 银行不应收取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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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06:4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4月21日电 (实习生 杨思远) “我认为,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是一个伪命题,这是没有任何争论空间的。”在昨天召开的“提前还贷与信贷市场规范发展研讨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孟勤国这样说。 今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发了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热。一些商业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提出要对提前还贷的“违约”行为作出“惩罚
中央财经大学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主任研究员何山教授认为,消费者提前还贷,不是违约,而是诚信。他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就表示,消费者可以提前还贷。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也认为,购房者提前还贷并不影响银行的利益。他指出,消费者提前还贷以后,如果银行的信誉好,经营得好,还可以把这笔钱投入到其他方面,仍旧会获得利益,所以不会对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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