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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修补代言虚假广告的程序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13: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作者 赵学勤

  3月15日,央视曝光由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针对近年来不时曝光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北京律师刘晓原以一位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见3月18日《京华时报》)

  名人代言广告无疑是利用名人的“光环效应”造势,达到最佳的广告效应。企业请名人做广告,名人为企业做广告,本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是,名人在代言某种商品时,应有基本的诚信,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名人利用自己的名气,不负责任地对并不了解或者从未用过的商品大加褒奖,从而误导消费者。在我看来,这无异于助纣为虐,充当虚假广告的“帮凶”,是对消费者信任的透支,甚至可谓一种见利忘义。1989年,著名表演艺术家李默然给某胃药做广告,开了名人做广告的先河。为慎重起见,李默然特意要求在广告词中加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的提示语。然而,广告播出后还是遭到了不少观众的批评。为此,李默然发誓一生不再做广告,因为他觉得广告伤了观众的心,破坏了自己的公众形象。而如今那些为虚假广告代言的名人们,对李默然像鸟儿爱护自己羽毛一样关心自己荣誉和形象的心态,可能很不以为然,对自己名誉的珍视也早就被“黄金白银”的光辉给覆盖了。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屡禁不止,除了高昂的广告费,以及借此自我炒作等原因外,最主要的,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对代言虚假广告者追究相关责任的条款,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对称。

  据业内人士介绍,欧美一些国家均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一些国家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

  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早在2004年北京市消协就通过媒体公开发出“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劝他们拒绝重金聘请的虚假广告。去年又发出“再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郑重劝告那些大腕明星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

  公民刘晓原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旨在用刚性的法律修补虚假广告代言的“程序漏洞”,是釜底抽薪之策。也就是说,要想让名人不为虚假广告推波助澜,不仅需要类似“公开信”这样的郑重劝告,警醒名人的自律,更重要的是,要扬起法律这条惩戒的鞭子,追究为虚假广告代言者的法律责任。否则,单靠消协郑重劝告的“公开信”,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这块“闻着臭、吃着香的臭豆腐”,依然还会大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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