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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带酒水法律无须介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3:18 第一财经日报
傅然可 有关谢绝自带酒水的讨论已经持续多年,但由于贵州近日率先立法叫停“开瓶费”,使得这一话题重新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 一个持续了30年的现代消费社会,对此问题得出一个这样的定论并非偶然,而是因为另有更深的问题没有解决。 这个问题就是“个人问题”。此非日常话语中的个人婚嫁问题,而事关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如何在社会中行事的基本原则。作为现代社会范畴,消费者的核心特征就是个人的选择。一旦理解消费者的核心特征是个人选择,而不是与店家相对的固定身份,我们就能理解,自带酒水政策争议的基本解决机制,应该是基于自由选择的市场竞争。有些消费者宁可付开瓶费,也要带上自己喜欢的酒水,有些店家宁可失去一些客人,也要坚持不准自带酒水,各取所需,互不干扰。 有必要在所有消费者与所有的店家之间以法律形式确立一些基本规则,不容店家自行决定,是因为在某些情形下,消费者与店家的信息不对称或谈判势力不对称。比如,关于化妆品,消费者很难就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与店家平等谈判,于是法律提前干预,赋予店家一定的产品质量保证的责任。在自带酒水这个问题上,当市场供应充足,店家明示酒水政策,不存在消费者与店家之间信息或谈判势力的不对称,法律无须介入,而应该由基于个人选择的市场机制调节。 身份社会的心理特征是基于某种身份期待享有某种待遇,而现代社会的个人,随时随地以不同的社会角色不断进行自主的选择、取舍与交换。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很多法律面向势力分散的社会成员,比如小股东、消费者和就业者。把这些法律看成是基于身份类别的倾斜性“保护”,貌似正确,实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些法律仅旨在从系统层面“摆平”(level the playfield)某些民事关系中的先天性不对称不平等,从而使得个别的主体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自主选择取舍,其归根结底的出发点是个人的自主选择。 选择取舍依赖采集、分析、处理信息从而决断的认知能力;选择取舍的落实如果依赖于相对方的交换,往往离不开明文或默示的合同;选择取舍难免基于错误的信息而失算(比如期货交易、房地产投机),失算者承担相应的后果需要勇气与韧性。现代社会的个人在消费、就业、婚姻、投资、经商、政治等各种活动中不断地作出选择与交换,而这样的选择与交换造就的个人已经不仅是作为血肉之躯的人,而是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个人被抽象为一系列权利义务的载体,意味着一种身份社会所无法想象的自由。传统社会的“身份”是不能轻易变更的,而现代社会的个人可以同时进入很多不同的民事契约关系,成为消费者、就业者、雇佣者、买卖者、投资者等,并遵守相应关系下的约定规则。然而,在我们当今这个貌似现代化、以至于呵护“核心民族文化传统完整性”成为时尚话语的社会,有必要提醒的是,所有基于社会成员类别的法律,不是为了界定身份和相应身份的待遇,而是为了个人在特定类别的关系下能够更公平地自由取舍、得失、选择,成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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