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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应该怎么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 15:26 钱江晚报
本报讯 春节将临,单位有加班任务的职工又开始关心起节日加班费的问题。昨天从杭州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这两天,到该局询问有关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的来信来电有所增加。对此,有关部门就春节长假职工加班费的相关规定作了解读。 据该局工资处的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春节长假的休假规定,大年初一至初三(三天)为法定休假日,因此,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计发基数这样确定:对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职工上月正常上班的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基数;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目前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职工现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工作制。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确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春节期间,由于职工休假的时间长达7天,除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外,其余4天为调整的职工双休日,因此,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之外安排职工加班,正好遇上职工的休息日,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职工补休。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果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双休日工作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支付加班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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