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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应担责不是苛求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7:08 华夏时报
⊙瀚海风(辽宁编辑) 日前,中消协公布了于今年6月份开展的一次“广告公信度”网上调查结果:近八成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应担责”。同时调查结果还显示,超过2/3的网民对商业广告不信任,网民认为医疗、保健食品和药品广告中虚假宣传问题相对严重。 从现实的角度看,网友们针对名人提出的“代言应担责”并非是苛求,而是一个非常平等的要求。之所以说非常平等,因为名人代言既然获得了天价代言费的好处,自然不能代言完毕便当甩手掌柜,而应将自己在代言过程中的责权利完全统一起来。只有责权利的完全统一,才能让名人们审慎地对待每个广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而非现在这般胡乱代言,出了问题无人担责。 从法律的角度看,“名人代言应担责”却又由于相关法律制定上的空白,给了名人代言脱责以可乘之机。这主要是因为,《广告法》对于不实或虚假广告的责任认定,主要针对广告发布载体和广告的发布者,而非针对代言者,因而即使名人代言误导了消费者,但却由于法律的缺位而无须担责。但是,这种规定首先体现出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其次则凸显出名人在代言上的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 问题多多的明星代言,体现在目前备受指责的电视购物广告上,虽然大大小小的明星为电视购物代言,但电视购物的产品却受到购买者众口一词的指责,这显然也是明星盲目代言的后遗症。由于从未有哪位明星因此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法律空缺的弊病已经尽显无遗。考虑到时下国内的名人代言广告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现状,同时也考虑到消费者面对名人代言极有可能受到误导而消费的现实,因而有关方面不能再对名人代言的法律缺位坐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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