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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谁该对患者作出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 17:25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刘晓蓉

  截止到5月18日,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的“假药”已造成5人死亡。事件发生后,厂长、副厂长、采购员、化验员、化验室主任等责任人皆被警方控制。

  死了的永远告别了这个世界,侥幸从死亡线活下来或许也将永远告别健康。给多少
钱也无法留住生命、留住健康,然而,当生命和健康不在已经成为无法挽回的事实的时候,受害人、受害人的亲属将得到怎样的赔偿,就不能不是包括他们在内的公众关心的问题——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是公正的两个方面。

  关于赔偿,下面几个问题最令人关心:

  第一个问题:谁来赔偿?

  作为这一事件的“始作俑者”,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的责任自不必说。他们需要承担的,或许不仅仅是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公司将面临罚款、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系列行政处罚,破产也是很可能的,而那些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牢狱之灾。

  然而,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决不仅仅限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目前,调查的重点、媒体报道的焦点,全部指向制药公司。从案件查处和新闻报道的规律看,这或许没有问题,我担心的是,一些本该承担责任的主体,会不会因此逃避他们本该承担的责任?

  我的担心正在成为现实。据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报道,肇事
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也是受害者。”

  把无良公司生产假药用在患者身上,结果却惹来一身臊,要说医院受了制药公司的害,似乎也说得过去。然而,把什么药拿来给患者用,医院是有审查责任的,也必须要对自己选择的药品负责。药是制药公司生产的,却是通过你的手用在患者身上。如果患者不愿意直接和药厂“对话”,或者药厂破产了,没办法“对话”,而是选择医院作为索赔对象,这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的,医院也应当赔偿。

  第二个问题:赔偿多少?

  受害人能够得到哪些赔偿,按照法律规定的“名目”算下来,死亡者可以得到几十万的赔偿。

  我明白国情不同,不好比照,但我还是想介绍美国一个类似的案例:2005年8月19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安格勒顿的法庭做出判决,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厄恩斯特的丈夫死亡,陪审团以10比2的比例赞成判令美国默克公司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2.53亿美元。

  不敢奢望向美国看齐,但是,提高赔偿额,不仅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公正,也可以避免更多公司干类似缺德事。我们期待这一事件在提高赔偿额方面作出突破。

  第三个问题:药监部门该不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检验的方法,一般是对每一批次的药品皆进行抽检,然后将抽检情况形成一个书面报告,签名盖章,以便备查。而且药品出售时,还必须附有检验报告,这是一条硬性规定。

  药品抽检需要药监局专业人员亲自或在其指导下进行,为了保证药品出厂前的检验,法律还规定,药品局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显然,如果是非法企业生产的假药,没有经过药监部门的把关,药监部门可以免责,但合法企业经过药监部门的把关后,再生产出假药,药监部门肯定难辞其咎。目前致人死亡的假药每一盒上面都赫然印着“国药准字”,“国药准字”这四个字什么意思?它意味着国家药监部门对其安全性的认可,相当于政府对药品安全和质量提供的一种“政府担保”。对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他们只能认“国药准字”这四个字。如果没有这四个字,医院也不会从众多药品中选择这个药给患者用。因此,在药厂、医院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时,药监部门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那些失去生命和健康的人将得到怎样的公正,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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