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假名牌受罚不够厚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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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15:38 法制晚报 | |||||||||
携带假冒的国际名牌商品入境欧盟国家,可能会被海关没收或开“罚单”。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几大旅行社了解到,旅行社紧急在五一出团说明中加入“勿携假名牌”的提醒条款。 “穿假名牌将受罚”的消息一出,在中国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短时间内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网友的新闻跟帖均超过千条。其中除了部分表示理解并对国内假冒名牌产品进行
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显示,在欧洲,法国和意大利是打击假冒名牌产品最为严厉的国家。在这两个国家,不仅生产、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要受到严厉制裁,而且购买、使用和携带假冒名牌产品也要受到处罚和制裁。比如,制定于1994年的法国法律规定,携带假冒名牌5件以下没收;5至10件没收加罚款,罚款的金额为正品名牌价值的2倍;10件以上送法庭审理,最高处罚与制售假冒产品相同,可被处以30万欧元的罚款和3年监禁。而意大利于去年3月颁布的法令规定,对携带或购买假冒名牌的行为处以最高1万欧元的罚款。事实上,相关国家的打假活动和处罚是针对所有出入境人员的,并非专门针对中国游客。因此,表面看来似乎与歧视无关。 然而,笔者认为,有关国家对出入境特别是入境游客穿戴的假冒名牌产品进行查扣没收不够厚道,也是非常不妥的,涉嫌侵犯人权,并有“霸王执法”的味道。 首先,对于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甚至是穿戴的假冒名牌产品进行没收,是不问青红皂白的野蛮执法行为,是“客观归罪”的表现。违法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有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而海关当局仅凭穿戴假冒名牌产品本身就认定为违法,是轻率的和不负责任的,是一种典型的执法专横。 其次,即使游客的行为构成违法,但仅仅穿戴假冒名牌产品只是一种非常轻微的违法。而海关当局却对假冒名牌产品当场予以没收,要求游客立即交出物品或脱下穿在身上的衣服,必然造成游客的尴尬甚至当众出丑。这是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基本人权的侵犯,也是不人道和非人性化的。 另外,按照各国执法的惯例,对于公民所在国不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在公民进入另一国时,即使相同的行为在该国被认为是违法时,该国也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宽容。即使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各国也都采用了类似的原则,何况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欧洲一些国家处罚游客穿戴假冒名牌产品的行为涉嫌滥用属地执法管辖权,更像“霸王执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