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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不能治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20:03 江西商报

  尽管消费者意见强烈,中消协也几次公开“炮轰”,但制定“霸王条款”的企业却对修改条款并不积极。有关人士指出,至今被公开批评的“霸王条款”中被修改的只占少数,大多数企业对“霸王条款”之事并未作出积极回应,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来约束商家对格式条款的制定。

  业内人士认为,仅仅靠消协点评“霸王条款”以及通过经营者主管方干预“霸王现象
”都不是真正解决的方法。最根本的是政府应该针对“霸王条款”这一现象出台前置性的约束条款,通过事先对经营者拟定条款进行审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霸王条款”,消费纠纷之源

  “霸王条款”引发大量的消费纠纷。2005年度,南昌市投诉数字统计共10633件。其中,百货类为3791件,家用电子电器类为2842件,服务类1610件,家用机为械类618件,房屋及装修建材类为724件,农用生产资料为590件,其他为458件。在这些投诉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不平等格式条款引起的。

  这些“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称,市民反映强烈的短信服务问题,就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恶意强制消费。然而,由于精力、财力限制,最终能和商家“较真”的消费者,少之又少,绝大多数都不了了之。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某人士称,“霸王条款”主要指那些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是组织点评霸王条款的法律依据。”该人士说。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消协对各类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涉及通讯、旅游、保险、航空、铁路运输、教育等行业,但收效甚微。据悉,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去年对商业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七条“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霸王条款”为何屡禁不止

  南昌市消费者协会吴荣玲副秘书长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失公平。如在一些格式合同中,只约定了消费者的义务,而商家对自己则免责;增添了商家的权利,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许多格式合同中,甚至在解决问题的方案上,都会单方面制定解决的途径、方式,而限制消费者自由寻求法律解决的权利。那么,企业为什么会搞出多种名目的“霸王条款”呢?吴秘书长认为,主要是利益驱使。就是商家单方面制定一些利己的免责条款,这样使问题或事故出现后,商家能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吴荣玲指出,“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造成无奈消费,对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她还指出,造成“霸王条款”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是,市场行业竞争不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处于优势位置的商家不从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和员工素质上下功夫,而是制定“霸王条款”,对消费者加以限制。“他们针对的是消费者口袋中的钞票,当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一旦触动其利益时,就会将消费者无情地踩在脚下。”

  江西省社科联郭杰忠副主席表示,从目前的现状来分析,现在的某些行业例如干洗店、冲印店本身的行业整体素质就不高,从业人员的技术和能力参差不齐,所以在给消费者进行服务的时候很容易由于自身原因例如操作不当而造成事故,而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给行业自身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说当这些行业的自身利益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行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遭受损失,因此制定一些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郭杰忠严厉的批评这种行为:“这些行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宁愿损害他人的利益,也要保护自身的利益。”郭杰忠认为,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具有群体性、普遍性和严重性,但由于体制原因,这些行业对自身的认识不足,因此想让他们改正非常难。

  江西省天安律师事务所滕国华律师认为,针对“霸王条款”,应看它是商家“明告公示”,还是采用隐瞒、欺骗的做法。“明告公示”在法律上是一种邀约的行为,消费者接受了,就等于接受了商家的邀约,进行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比如到餐馆去,服务员拿出菜单,明码标价,即使有些条款存在“霸气”内容,顾客认同了,也就等同于合同“签订”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即使最后感到权利受到某些方面的侵犯,也无法通过诉讼来维权。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商家采取了隐瞒的做法,将“霸王条款”强加于消费者,这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是不允许的。比如上述的例子,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商品存在的问题,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退、换,对这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完全可提起诉讼。有关专家也指出,目前有些法律有规定,但缺乏细则。在面对“霸王条款”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不完善,具体维权程序的不明晰,以及诸多法律“空白点”存在,常常使得消费者在意识到侵害后,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怎么依靠法律法规维护权益。

  “霸王条款”必须有法可依

  “霸王条款”公布后,市民普遍关心的是这些“霸王条款”能否得到改正,工商部门是否雷声大雨点小,最后不了了之。

  省消协有关人士表示,此次公开点评后,对涉及的商家和行业,工商部门、消协将分别进行劝喻和督促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将公开曝光,必要时工商部门将进行查处,直至支持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

  据了解,早在2001年,上海市就针对“不平等条款”出台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该条例通过法规的形式,来明告商家企业不可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公正的规定。黑龙江省专门向“霸王条款”开刀的《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也已在2005年6月份正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即将出台。同时,上海市的房屋买卖、物业管理、电信、邮政等几大类合同,将必须报工商部门备案,接受监管;经营者擅自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基本义务、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合同解释权等不平等条款,都将被依法限制;遭遇商家“霸王条款”侵害的消费者,将有法可依。

  为此,记者采访了我省质监、工商和物价部门,这些部门的负责人也表示,对制定‘霸王条款’的商家将给以严管并重罚。

  有关人士指出,中国消协已经就近阶段大家很关注的“霸王条款”给各省消协下达了上报任务,要求各省消协将各省比较典型的案例往上报。对侵害消费者利益比较严重的行业,各地工商部门可以撤销该行业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现阶段,有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劣势的局面尚无法打破。故还需由政府有关部门肩负起打击“霸王条款”的重任。这就要求政府的权力应从企业中脱离出来。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有些行业是非市场化的,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对这些企业考虑多一些,而到了市场经济,这些权力又没有完全脱离出来,就使得企业占据某些优势,而管理部门管理起来,也有所掣肘。因此,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霸王条款”的侵犯,就应站在一个维护市场秩序的中立立场上,平衡企业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对制定“霸王条款”的商家、企业的严管、重罚,促进企业自律,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郭杰忠认为,随着法律的完善、市场的成熟及政府部门监管,都会对“霸王条款”,加以遏制。但是,由于“霸王条款”的制定者,很多都是垄断性质的企业商家,因此最终从根源上让“霸王条款”遁迹,还需强化市场竞争,打破垄断,让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这把“撒手锏”,来实现“霸王条款”的终结。打破垄断,就是要强化市场竞争,通过公平有效的竞争;让消费者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有了消费行为的自由选择,“霸王条款”也就“霸”不起来了。当垄断被打破,消费者可以自由决定消费行为,自由选择消费对象,自由把握消费尺度的时候,商家企业必将回归到为消费者服务的基石上来,从强化、深化、细化服务上,而不是拿“霸王条款”当挡箭牌,来吸引消费者,追求利益最大化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消费者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执法环境的好转,监督机制的完善,企业自律精神的实现,“霸王条款”终将“寿终正寝”。

  3·15解读

  2006年主题

  1.2006年1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其2006年主题——“消费与环境”。

  2.年主题的含义——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消费保护环境。

  3.年主题的目的——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减少消费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15行动

  今年“3·15”期间,中消协将推出多项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消费知识,提供法律援助,点评消费领域存在的欺诈、坑害消费者的现象。活动形式丰富多彩,既有文艺晚会、法律研讨会,也有霸王条款点评、投诉案件公布,还有网络互动等。

  从3月1日开始直到3月20日,中消协组织与搜狐、新浪、TOM三家门户网站合作的“网上3·15活动”将对消费与安全、消费与环保、消费与节能等话题进行探讨,其中消费与安全主题将涵盖法律、汽车、装修等多个消费领域。

  3月15日,备受关注的2005年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结果将在央视“315”晚会公布。该活动已于2月24日启动,向外界公开了参选的20条不平等格式条款,在充分征集消费者和专家意见后评出。

  3·15访谈

  据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兼秘书长吕晓平介绍,2005年我省县级以上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633件,解决10365件,解决率97.5%。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990.2852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63801件,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111件。

  2005年我省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主要有:1、通讯类产品投诉居高不下,去年通讯类投诉1590件,比2004年增长了28.4%;2、食品类投诉质量问题多,安全问题有所下降,2005年食品投诉为1248件,比2004年增长了17.6%;3、

商品房问题突出,2005年商品房投诉325件,比2004年增长了36.6%;4、空调器、
热水器
、电视机投诉有上升趋势,2005年空调器类投诉为292件,比2004年增长了42.4%;5、农用生产资料投诉持续上升,2005年农用生产资料投诉为590件,比2004年增长了23.4%。

    文/商报记者 夏敏 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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