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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有害农产品禁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 09:24 北京晨报

  违者将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专电(记者 许林贵 孟娜) 关系广大人民群众饭桌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25日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危害民众健康的农产品今后将被严禁在市场上销售。

  草案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修改后,五类农产品被明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些产品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被发现有销售违禁农产品摊点的,该市场也将被处以同样额度的罚款。

  鉴于有机农产品对产地环境要求很高,并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等物质,产量很低,只能满足极少量高端需求的情况,草案删去了原有的“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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