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0个月内在静安区以经营者欺诈为由,提起18起诉讼
本报记者 袁飞 发自上海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近日判决一例“王海”式的诉讼。原告在20个月内,以经营者欺诈为由向同一法院提起18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一,最终未能如愿。
原告阎先生称,2005年11月21日,他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32元的价格购买了5盒大明虾。12月12日,他向超市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起诉,称所购大明虾包装上的标称重量与实际不符,且皆为过期食品,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退货并另行赔偿432元。而超市则称大明虾盒上标志“1”并非指1公斤,而是指一件,且并未伪造生产日期,不构成欺诈,另外阎先生也不能证明其所出示的物品就是11月21日所购物品。
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发现,阎先生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5年12月12日,仅在杨浦区法院就作为原告提起了18件民事诉讼,被告均为静安区内的商家,诉讼请求也均是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一。
主审法院认为,阎先生在20个月内,仅在杨浦区即提起18件以退一赔一为目的的诉讼,在上海其他地区的类似诉讼尚未统计在内,该情况足以说明阎先生的购物、诉讼行为,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而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就涉及欧尚超市一案,杨浦区法院认定阎先生的行为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一审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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