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车撞车无辜受伤 获公交公司赔偿9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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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18: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 (李力、李京华) 周女士在上班途中乘坐的公共汽车发生了撞车事故。她看病又住院、还为此歇了班,为求赔偿,她把公交车所属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丰台法院日前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周女士9600余元。 2004年10月14日,在丰台区洋桥北天府路口,张某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机林某驾驶大客车也由北向南行驶,因张某违反交通法规,
受伤的周女士经北京市健宫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肾挫伤,急救费用150元。周女士住院治疗37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小客车司机张某承担。出院后,周女士花费医疗费用592.47元,休息125天。但周女士至今腰部时常酸痛不能久站,影响工作和生活。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周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交通费、救护车费等费用16000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事故事实属实,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周女士作为乘客乘坐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上班,该公司既负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伤亡该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周女士就医票据确定她的医疗费、急救费;根据周女士住院时间、休假时间和工资证明支持相关的误工费;周女士要求的交通费,法院根据她的病情和就医情况予以酌定。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支持周女士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