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本报讯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热价与燃料价格联动
《意见》指出,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要建立热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当煤炭等燃料价格在一年内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生产的出厂和供热销售价格。有条件地区可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企业的影响。
供热商品化两年实现
《意见》指出,将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具体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新建楼要装热计量表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城镇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改造随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非公经济可参与投资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完善和培育供热市场,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达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
根据《意见》,各地要优化配置城镇供热资源。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各地区须编制城镇供热发展专项规划,优化城镇供热结构;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分散供热的模式,实行供热社会化、专业化。
《市场报》 (2005年12月19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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