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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收2%强制险有法可依 乘客提出上诉被驳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11:43 新闻晨报

  记者 魏宗凯

  晨报讯 全国瞩目的“火车票强制险第一案”昨日在北京开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法院对黄金荣提出的3.98元索赔不予支持。原告诉讼代理律师表示将提出上诉。

  今年8月8日,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次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回家后,黄金荣从网上获知每张火车票的价格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而且此强制险从1951年延续至今。黄金荣认为北京铁路局在收取其“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便将其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的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昨天一审判决,北京铁路局收取2%的强制保险费主要是依据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不存在侵犯公众知情权事实,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黄金荣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虽然一审被判败诉,但并不代表收取2%强制保险费是合法的,被告所依据的50多年前的法规和文件与现行《保险法》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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