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青海、宁夏两省区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9月6日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意见》(青政办[2005]129号)。主要内容:(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原来为每立方米0.01元(不分地表水和地下水),调整后西宁和格尔木两市地表水为0.06元、地
下水为0.12元;青南地区地表水为0.02元、地下水为0.04元;其他地区地表水为0.04元、地下水为0.08元。(二)工业、经营用水的水资源费原来为每立方米0.02元(不分地表水和地下水),调整后西宁和格尔木两市地表水为0.08元、地下水为0.16元;青南地区地表水为0.03元、地下水为0.06元;其他地区地表水为0.06元、地下水为0.12元。(三)省外调水的水资源费原来为每立方米0.02元(不分地表水和地下水),调整后地表水为0.15元、地下水为0.3元。(四)对水力发电用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002元、每立方米1元、每升0.01元。(五)免征涉及农牧民生活用水及农牧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水利厅10月2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47号)。主要内容:(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不作调整,征收标准仍为每立方米地表水0.02元、地下水0.05元、超采区地下水0.07元。(二)工业企业(含火力发电企业)和其他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0.05元和0.03元;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分别由0.08元、0.06元调整为井深小于70米(含)0.08元、井深大于70米0.1元;取用超采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分别由0.16元、0.12元调整为井深小于70米(含)0.16元、井深大于70米0.2元。(三)对水力发电企业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1元。(四)免征涉及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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