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二审草案降低免责赔偿比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18: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1月29日电 (记者 王攀)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日前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二审对草案多个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在保护行人的同时,注意避免了“善法”被“恶行”利用,机动车免责比例被进一步提高。同时对司机关注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有偿选号等问题做了重大修改。 交通事故中车主与行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一审草案中,机
二审草案对机动车的免责比例进一步降低,分别降至10%和5%。有关人员表示,“就全国来看,一审草案的免责比例已经相对较高,但对机动车来说仍显太重。既要保护行人,又要避免少部分人恶意撞车,利用法律的漏洞牟利,一定程度提高免责比例将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基于这样的考虑,按照修订后的草案,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承担40%。而一审草案的表述分别为“减轻比例不超过20%、40%和60%”。同时,二审草案还增加了两种机动车免于事故责任的情况:“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与新交法配套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抢救费用预付的相关法规一直未出台,“无钱治疗”常常使事故伤者处于危险的状态,二审草案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按照二审草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治疗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二审草案做出不得安装相关技术设备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上也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