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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建立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通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 20: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记者 李京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5日宣布,北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中,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要求北京市各级法院执行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应优先予以执行;执行到
位的案款,应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大多数人收入微薄,工作环境恶劣,多数情况下与包工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工资待遇等缺乏保障,属于社会困难群体。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日益上升,这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案件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往往因涉及工程质量、造价鉴定等专业问题,不能在短时间内及时判决,而农民工往往迫切等待工资生活、看病或回家,便常常自发地或在施工方的鼓动下集体上访或静坐,或以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引发诸多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帮助困难群体为主题,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包括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农民工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发生的追索劳务报酬案件和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拖欠工程款案件。

  《意见》指出,诉讼中,受诉法院应依法对缺乏诉讼知识的农民工进行举证规则、诉讼风险等方面的指导,并加强调解力度,即收即调、即调即结、调判结合,讲求实效。如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但不能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经审理能够确认拖欠数额的,经农民工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事实清楚,经审理能够认定双方结算协议有效的,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可就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裁定先予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裁定先予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如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发包人以工程质量等问题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一并处理可能导致诉讼周期过长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先行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确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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