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体合同条例11月施行 用以敲定工资底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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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 09:47 北京娱乐信报 | |||||||||
职工提出要签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昨天下午,为保护职工而制定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条例》指出,企业职工在涉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17项密切关涉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可以提出与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协商代表的利益受到保护 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同签订中地位重要,为了保护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条例》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如违反规定,给职工一方协商代表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特别做出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提出的集体协商,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其中,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记者 陈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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