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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 被判赔偿道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11:4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7月8日电 (杨金志 梁宗) 上海市民宋先生偶然路过上海豫园商城时,发现自己精心创作的一幅豫园九曲桥夜景摄影作品被制作成大型图片广告悬挂在豫园的街头。为此,宋先生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图片制作者上海老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老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宋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并用书面形式向宋先生赔礼道歉。

  宋先生是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会员。2003年2月的某一天,宋先生路过豫园时,偶然发现悬挂在一临时建筑顶上的一幅大型图片广告非常眼熟,宋随即拿起相机将广告牌拍摄下来。经对比,广告上的图片竟与他在8年前拍摄的豫园九曲桥夜景照片如出一辙。该摄影作品曾入选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上海新景观》摄影作品集。为此,宋先生找到图片制作者上海老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讨说法,几经交涉未果,便一纸诉状递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老街公司支付赔偿金1.5万元,销毁底稿并公开赔礼道歉。

  对宋先生提出的上述要求,上海老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则表示难以接受,认为宋先生所指的户外广告实际上是社区公益宣传大型图片,他们是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制作的,目的是美化环境,与老街公司自身的经营业务无关联,纯属公益宣传性质,没有任何盈利。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上海老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有关行政部门指派,在豫园地区环境较差的临时建筑上制作一些图片广告,用以美化环境,图片的具体内容是由老街公司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没有支付过费用。2003年元宵节过后,这些图片广告已全部拆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宋先生提交的豫园九曲桥夜景摄影作品及底片等相关证据,应当认定宋先生是该摄影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上海老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作者的许可擅自使用该摄影作品,其行为构成对宋先生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虽然老街公司辩称图片是用于公益宣传,但是,这不能成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合法理由。

  由于相关图片广告已于2003年拆除,老街公司客观上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至于宋先生要求老街公司销毁底稿的诉讼请求,因为宋没有证据证明老街公司目前确实存在底稿,且此请求属于民事裁定的范畴,而不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法院对此请求难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法院除依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外,还考虑到该图片广告具有一定公益目的,且宋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老街公司在制作图片广告中有获利行为等因素,故酌情判决老街公司赔偿宋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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