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单位解聘应付补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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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15:04 竞报 | |||||||||
本报讯 (记者 高鸽) 工资条、花名册、工作证、招聘登记表和考勤记录等都能成为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劳动者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相关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摘录 用人单位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准,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但对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也同样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除了“工作证”、“服务证”或者证人证言外,其它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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