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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状告东方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案终审判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8:5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周凯) 日前,上海18名乘客诉东方航空公司航班延误一案(本报1月26日曾做报道),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须向乘客谢某等返还机票价格的10%。

  上海市民谢先生等原定于2004年7月30日乘坐东航MU5195航班从上海虹桥机场飞往呼和浩特,该航班当日的正常起飞时间是14时35分,但直至当晚8时半左右才起飞,实际延误了
6小时。

  据悉,原告谢某等乘客以被告东航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向乘客提供帮助,在延误期间未作任何告知或说明,事后也未赔礼道歉并作出补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500元并降低机票价格500元予以返还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1日受理后,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东航赔偿每位乘客10%的机票款额。对此,东航提起上诉。东航辩称,航班延误是天气原因所致,而非调度不当,延误后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了晚餐和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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