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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买卖合同范本月内公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16:27 新京报

  车位和现房合同网上征集近300条意见,多数人反对车位买卖

  本报讯 (记者 廖爱玲) 经过10天的网上公示,昨天,北京市建委与市工商局向市民网上征集车位和现房合同意见正式结束,初步统计,有近300位市民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问题主要集中在车位产权归属、公摊面积,以及车位买卖本身合法性三大问题上。

  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留言看,市民对车位买卖合同提出的意见比较多,工商部门正会同建委就这些意见进行清点、整理,将最大可能采纳市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修改征求意见稿,使之更具操作性,并将于6月底前定稿公布车位和现房的标准合同。

  希望出台车位收费标准规定

  截至昨晚8时,记者进入首都之窗网站看到,针对车位合同共有233条意见,大多数都反对车位买卖。

  有市民认为,在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禁止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车库出售出租,禁止出售出租已分摊到房价中的地下车库。也有不少市民尖锐地指出,车位应该附属于建筑,不应该再买卖,“不能让合同成为开发商强制买卖的挡箭牌”。甚至提出疑问:车位价怎么计算出来的?为什么每平方米车位比房子还要贵?希望政府部门制定出高档社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车位收费标准规定。

  反对开发商单方制定收房程序

  现房合同共有46条留言,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交纳,以及规范收房程序是集中的主要意见。

  有市民表示,合同的空白处太多,不要在标准合同中让开发商钻任何空子,希望通过合同能将开发商的自由裁量权降到最低,应增加明确地下车库的成本是否计入房价的相关条款等。

  另外,有市民建议在合同中禁止开发商单方面制定“先收房后验房”程序,明确开发商有义务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原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律师观点

  地下车位必须卖给个人

  本报讯(记者 廖爱玲)针对市民“地下车位不能卖”,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却表示,出于保障业主利益,地下车位必须卖。

  秦兵说,地下车位如不出售,就等于车位的所有权还在开发商手中,作为法人的开发商一旦出现破产、倒闭,业主将可能连使用的权利都得不到。所以地下车位不仅要卖,而且要卖给个人,连业主委员会也不能持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但如果地下车位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再卖给业主,就属于重复买卖,开发商应无权出售。

  秦兵同时指出,此车位合同留给开发商的余地还是太多,没有解决“地下车位二次出售”的问题,“是中间方经过权衡后的一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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