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盼盼安居公司追讨广告肖像权款及违约金 一审判付197万元 二审判付100万元 前国足门将——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 因广告肖像款支付问题,前国家足球队门将江津将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江津获赔了近200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二中院终审改判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江津100万元肖像使用费。
案情回放 江津索200万元肖像权款
江津称,2001年11月3日,江津与盼盼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召善签订了买断江津广告肖像权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了三年的广告费及违约责任。肖像使用费标准为第一年40万元、第二年60万元、第三年80万元。2002年1月23日双方签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
然而,盼盼除支付了第一年的43万广告费外,还拖欠合同约定的其他广告费。2004年4月,江津以盼盼公司未依“11·3合同”约定支付第二、三年的广告肖像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盼盼公司支付200万元广告肖像款及违约金。
被告说法 合同已修改不能算老账
盼盼公司称,合同内手写部分乃是在双方签署合同后,根据江津的意见在江津持有的《合同书》上所做的修改,而他们所持《合同书》未做修改,且当时他们也并未表示同意。在此之后,双方又于2002年1月23日分别签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该公司将原合同文本销毁。
江津起诉所提供的2001年11月3日签订的合同并未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02年1月23日生效的合同。“1·23合同”约定:“第二年或用或拍递增50%,即60万元,第三年或用或拍递增100%,即80万元”、“甲方付给乙方全部款项为税后肆拾叁万元整,该款项是购买乙方安全门类广告肖像专项款”。依据该合同约定,公司并未违约,故不同意江津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盼盼支付江津100万元
今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江津肖像使用费137万元,给付原告江津违约金60万元。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盼盼公司曾与江津就使用肖像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协议;盼盼公司使用江津肖像发布广告截止2004年5月,江津获得了43万元肖像使用费。
盼盼公司实际使用江津肖像未达到三年,故江津要求盼盼公司支付全部三年的肖像使用费有失公平,法院将根据盼盼公司实际使用江津肖像的时间酌情确定盼盼公司应付的肖像使用费数额(100万元)。
鉴于两份合同文本的存在及条款约定不明是致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加之双方对造成这种状况又均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江津要求盼盼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江津其人
前国家足球队门将,1998年底在曼谷亚运会上表现出了过人的本领,被亚足联评为“亚洲最佳门将”。
入选“米家军”后凭借自己善于分析的头脑和灵活的技术成为了中国队中的“第一国门”,多次代表国家队参加比赛。
江津现为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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