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市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因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并在辩护案件中私自收费,被北京市司法局处以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的处罚。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上午,徐某要求撤销处罚的请求被西城法院一审驳回。
2002年11月,徐某所在的北京市恒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张某签订《委托协议》,律所指派徐某为张某做刑事辩护,代理费1万元,其他费用另付。此后,张某分两次交付徐某
共计6万元现金,而徐某只手写3张收条。直至2003年8月,律所才给张某开具了一张1万元代理费的发票。2003年4月,徐某又口头接受了侯某的委托,为侯的丈夫进行二审刑事辩护。侯某按徐某要求,将3万元现金直接汇入徐某的个人账户里。虽然恒城所为侯某开具了一张3万元的发票,但该发票“机打票号”与“发票号”不一致,且没有律所的财务专用章。
几个月后,张某和侯某先后向市律协投诉徐某及其律所。今年1月,司法局经过立案和听证程序后,决定给予徐某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在徐某与侯某未签订委托协议的情况下,即代理案件属私自接受委托。在代理张某案件中,向张某出具收条,私自收取费用且未能及时开具发票;要求委托人侯某将3万元现金存入其个人账户,未在律所如实入账,属私自收费。徐某多次违反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市司法局的处罚并无不当。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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