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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时未对财产尽保护义务 执法部门应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18:38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6月7日电 (任硌、王鑫)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行政赔偿案件,该市成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因对原审原告青龙乡杨帆小学的合法财产未尽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义务,以致部分建筑机具受到损坏,故法院判决该局赔偿9000元,而对杨帆小学的其他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查明,2003年3月,杨帆小学在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修建教学楼。同年6月,成华区执法局在原告工地张贴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20日对修建的教学楼予以强行拆除。杨帆小学对区执法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执法局的程序违法。杨帆小学则以该局行为违法为由,要求赔偿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勘察费和选址费、管线损害、建筑机具和建材损害、名誉损害及学生流失等损失共计百余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杨帆小学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修建的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属违法建筑。因此即使成华区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判决确认程序违法,也不具备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杨帆小学提出的与此相关的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勘察费和选址费以及名誉损害和学生流失等损失的赔偿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对其合法财产建筑机具应予保护。因此区执法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依法对强制拆除现场的建筑机具等财产予以妥善安置,因执法局未尽到妥善安置义务,使建筑机具在强制拆除时受到损坏,给杨帆小学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庭审查实拆除现场对建筑施工机具中的龙门吊造成损害,损失为9000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目前,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较多,本案中杨帆小学的违法建筑就是严重影响了该区域的整体规划,强制拆除是正确的。但执法局应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培训,严格执法程序,要防止程序违法。同时执法局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对被执行人存放执行现场但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合法财物,采取见证人在场见证或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的方式登记造册,并应妥善安置保管,以防止执行中造成不当损坏,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以致产生行政赔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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