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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公交车法规下月实施 乘公交车伤亡可获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11:46 深圳特区报

  乘公交车伤亡可获赔偿

  全国首部公交车法规下月实施

  【本报讯】(记者吴凡 通讯员 唐肇斌 许觉辉) 乘客发生伤亡,运营单位须依法赔偿;公交车不按规定服务,最高罚款3万元;“公交优先”首次写入全国性法规……记者昨日在
建设部来深举办的专题讲座上获悉,我国第一部公交车综合性法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候车久等不来可罚3万

  《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乘客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保障。《办法》规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营运,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等,都将被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处以1万—3万元罚款。

  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今后整治损害乘客利益或人身安全的行为将有法可依,市民对候车久等不来、不按站停靠甩客、不按线路行驶等行为可积极举报,交通部门将立即查处,力争根治。

  客运线路或站点临时变更,未提前告知公众的也将被罚款。《办法》规定公交车在营运时不得到站不停、站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禁止不按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车内须有“老弱病残孕”专座和禁烟标志。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须安排乘客换乘,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者,将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乘车伤亡可获赔偿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据统计,2004年深圳共发生公交车事故30多起,死亡4人,事故原因多为司机违章并线、速度过快、超车等。以往乘客出现伤亡事故,有关部门通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承运人的规定进行处理。

  专家指出,即将实施的《办法》,更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但条款还需进一步细化。例如按规定免票乘车的乘客,若出现交通伤亡该如何赔偿的问题。希望深圳在制订地方性法规及具体执行时能充分考虑,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灵活处理。

  记者发现,《办法》多项规定注重维护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字里行间传递出人性化的气息。《办法》规定,需调整公交线路和站点的,交通部门应在调整前将方案公之于公,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线路或站点的,经营者应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公交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司乘人员应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经营单位应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办法》还规定,交通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尊重公众的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交营运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交通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答复投诉人。

  “公交优先”获法律保障

  建设部专家在讲座时表示,《办法》首次将“公交优先”写入全国性法规,规定“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办法》规定,公交车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公交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交通部门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公交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筑单位若建设新住宅区,必须考虑设置公交站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设施。

  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后将对深圳公交发展起到推进作用。交通部门将加紧研究,把有关要求落实到具体操作实施中去。

  作者:记者吴凡 通讯员 唐肇斌 许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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