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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节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强制性加班有权拒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19:59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4月29日电 (记者 高路) “五一”国际劳动节临近,上海劳动保障部门就职工普遍关心的节日加班问题,作出权威解释。记者向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得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五一”长假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加班,应事先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不能强行命令员工加班,除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

  个别企业以劳动者不同意节日加班安排为理由,扣减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今年“五一”长假,五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在此期间如需加班,劳动报酬该怎样计算?劳动保障部门指出,用人单位凡在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提示,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国家规定的支付倍数,用人单位发放的“过节费”不能用于抵充加班工资,领得“过节费”的劳动者也无须在节日期间提供额外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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