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新规:违规经营可罚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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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9:30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了《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大家一致认为,条例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对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城市公共客运是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长沙公共客运的现状来看,一是公共客运行业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执法尺度和服务质量标准;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经营企业、司乘人员及乘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三是各种客运方式比例发展失调;四是城市公共客运设施被任意破坏的现象还十分严重。长沙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立法工作经过多年的准备,市人大将此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公交为主 出租为辅 条例草案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活动。条例草案明确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为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 线路实行经营许可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应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许可,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与中标者签订经营协议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于条例草案实施前已有的公共客运线路,线路经营者向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线路经营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和经营服务状况达到协议要求的,由主管部门直接作出线路经营许可决定。条例草案还根据公共客运行业的管理现状,规定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其中,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禁止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租汽车经营协议,颁发经营资格证。 最高罚款可达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客运以本市市区为运营范围。公共汽车线路开通或延伸到市区以外的,由市政府决定。同时,条例草案将部分处罚权直接授予了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车型运营等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周丛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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