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26日电 (记者 黄豁) 同为重庆服饰界的有名企业,只因“师傅”的企业侵犯了“徒弟”企业的商标专有权,被告上法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了此案,判决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段远福从1978年开始在重庆江北区从事服装加工制作,先后使用过“段裁缝缝纫店”“段记服装店”等名称,其加工制作的服装在当地较为有
名。2000年2月,段远福成立了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在段远福经营“段裁缝缝纫店”期间,段远红被收为学徒。
1983年,“徒弟”段远红离开“师傅”段远福单独从事服装加工制作。1999年10月,段远红成立了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2月,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段记”牌服装被重庆市政府评为“重庆名牌产品”。同年12月,“段记”商标被重庆市工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企业连续两年被重庆市政府评为乡镇企业50强。
2003年,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加工制作的服装上使用“段记”商标。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诉讼到法院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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