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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节水管理办法 12种不节水行为要受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18:23 北京晚报

  该办法将于5月1日实行

  在删除多数市民意见比较大的罚款项目后,新办法保留了12个罚款项目,其中包括:

  供水单位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1000元罚款;

  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5%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农田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失修、失养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用水的,每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水单位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每件处以100元罚款;

  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除补交相应费用外,由节水管理部门处以应交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过程中挖断公共供水管线或者违章压占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本市节水标准用水器具的,由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每套(件、台)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本报记者王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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