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东航霸王条款 包头空难家属向沪消协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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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7:16 新京报 | |||||||||
向上海消协递交投诉书,要求东航修改空难赔偿责任解除书 昨日,包头空难罹难者陈苏阳的遗孀桂亚宁委托代理律师李小龙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递交投诉书,要求东航尽快和她修改《“11·21”空难赔偿款支付收据暨责任解除书》(以下简称解除书),并对迫使遇难者家属签署《解除书》的行为公开书面道歉。
桂亚宁表示,包头空难事故发生后不久,东航给空难者家属出具了《致罹难旅客家属的一封信》,信中明确告知“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随后,东航又告知遇难者家属,就此次空难事故,东航将赔偿人民币25万,但要求先签署解除书后再领取赔偿款。记者注意到,东航制定的解除书有这样的表述:“受偿方代表和罹难人员的任何家属、近亲属或者有继承权的人同意并保证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事由向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或者它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的索赔和求偿诉讼。否则,受偿方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桂亚宁还认为,在事故原因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签署责任解除书十分不妥。但她同时无奈地表示,当时处于极度的悲伤和疲劳之中,加上没有任何关于空难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迫于失去亲人后的巨大生活压力,就签署了该解除书。 在投诉书中,死者家属提出请求:要求东航就其利用法律知识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我们这些空难者家属或为经济所迫或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而签署解除书的行为进行公开的书面道歉。 “这是霸王条款,为什么签署了解除书后,不仅不能对东航提出任何索赔和求偿诉讼,而且也不能对东航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索赔和求偿诉讼?”桂亚宁如此质问。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东方航空公司,有关人士婉言谢绝采访。(记者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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