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京山讯 本报特派记者 喻彬 报道:佘祥林冤案的赔偿金额,一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昨日从佘祥林的辩护律师张成茂处获悉,佘祥林案申请国家赔偿金将在100元至1000万元间。
张成茂律师说,法院再审判决佘祥林无罪,还有10天给当事人的上诉期。4月24日后,即佘祥林无罪判决生效后,他将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将在100
元至1000万元之间。
张成茂律师对记者说:“佘祥林应该得到侵犯人身自由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这是不言而喻的。我想重点谈谈精神方面的赔偿。佘祥林冤案直接涉及到五个家庭,三代人。其中一人被判刑,四人因包庇罪被关押。年长的倪新海当时是64岁,年幼的佘华容当时不足七岁,杨五香抱残含冤而死,聂麦清因关押百病缠身……11年来,他们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名誉等方面受到极大的损失和痛苦。我认为,国家作为侵害者,给予精神方面的赔偿是理所应当的。”
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张成茂律师说:“第一,我国《宪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条对有关国家赔偿有表述,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条的赔偿包含了精神损害的赔偿。第二,民事主体侵权与国家机关侵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侵权主体不同,后果都是公民权利的被侵害。不能把国家和行政机关置于优越于普通公民权利的地位,放纵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更不能人为划分国家侵权和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差别。由于国家机关权利的巨大和特殊,它对公民精神上的侵害比普通民事侵权更为可怕,后果更严重。无论是国家侵权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只要给公民造成了损害,都应该依法给予受害人救济,赋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第三,《国家赔偿法》确实存在立法滞后、精神损害赔偿过窄的问题。在《国家赔偿法》已有精神损害赔偿侵权归责内容的情况下,机械地认为没有具体赔偿方式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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